蘇州市公園路幼兒園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
2022年9月修訂
根據(jù)《中小幼兒園崗位安全工作指南》精神,全面建立落實安全工作“一崗雙責,黨政同責,全員負責”制度,進一步明確責任,增加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和安全意識,嚴肅追究安全管理的行政責任,有效遏制幼兒園安全事故的發(fā)生,確保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和幼兒園財產(chǎn)安全,努力為幼兒營造安全良好的成長環(huán)境,結合我園實際,制定本安全管理問責制度:
一、責任追究的原則:
1.堅持實事求是、客觀公正的原則
2.堅持“一崗雙責”的原則
3.堅持“誰主管、誰負責,誰主辦、誰負責”的原則
二、責任追究事故的對象:
1.全體行政人員
2.全體教職工
三、責任追究的職責:
1.園長: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,對幼兒園安全工作負總責,要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防范體系,落實責任制,依法制定幼兒園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;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工作例會,調度和協(xié)調行政人員對幼兒園安全工作齊抓共管,檢查和解決幼兒園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,要全面落實安全工作的各項規(guī)定和上級工作部署,層層落實安全責任,經(jīng)常檢查安全工作落實情況,保障幼兒園的安全。
2.分管安全主任:是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直接領導責任人,對幼兒園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,健全安全工作各項管理制度,對分管的安全工作實施有效管理,抓好行政人員和教師隊伍對幼兒園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、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,認真整改排查出來的各種安全問題及隱患。
3.分管安全教育主任(教研部主任):是分管安全教育的第一責任人。督促全園教師嚴格落實教學常規(guī)。特別是認真落實體育活動、手工活動、游戲活動等常規(guī),防止幼兒意外傷害事故的發(fā)生,督促指導教師把幼兒安全作為教育教學的第一要事擺在首位,認真落實各有關法規(guī)和上級文件對教育教學工作的安全規(guī)定,依法辦事,依法執(zhí)教,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和相關規(guī)章制度,將安全工作納入工作計劃中,確保教學安全。
4.其他行政人員:對分管工作范圍內(nèi)的安全進行問責,承擔分工范圍安全工作的組織和領導,認真落實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決策和部署,經(jīng)常向分管安全主任匯報分管范圍內(nèi)的安全管理。
5.教職工:是所在班級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,根據(jù)教職工安全崗位協(xié)協(xié),進行安全管理問責。
四、責任范圍:
1.幼兒園校舍安全隱患未及時排除造成幼兒意外傷害事故:幼兒園校舍安全隱患未檢查發(fā)現(xiàn)或發(fā)現(xiàn)后未及時上報,負責人負全責;上報后未及時采取措施,分管領導負責。
2.幼兒課堂內(nèi)和幼兒園組織活動過程中造成幼兒意外傷害事故:幼兒園集體活動,各班老師負管理不力之責;戶外活動,各班老師負管理不力之責;教師采取保護措施,但無法抗拒因素出現(xiàn),另行調查再做處理。
3.幼兒自由活動時間發(fā)生幼兒意外傷害事故:帶班教師負教育不力和組織管理不力之責。
4.在幼兒接送期間發(fā)生的事故,帶班教師負全責;在園門口發(fā)生的事故,當班教師和門衛(wèi),負全責,班主任負教育不力之責。
5.幼兒擅自離園或在路上發(fā)生交通、溺水、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:班級老師和幼兒園負責教育不力之責。
6.幼兒在幼兒園食用食堂烹飪的飯菜后發(fā)生中毒癥狀,經(jīng)檢驗由食堂飯菜引發(fā),食堂工作人員負全責,食堂管理人員負管理疏忽之責。
7.幼兒因受到老師歧視、體罰和變相體罰、諷刺挖苦、教師行為使幼兒心理過于緊張、懼怕等造成幼兒逃學、出走、自殺、心理障礙等,有上述行為的教師負全責。
8.老師擅離崗位、未按規(guī)定到崗、未按幼兒園布置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所發(fā)生的安全事故,均視為本教師工作失職。
9.如發(fā)現(xiàn)幼兒傷害事故發(fā)生,應立即救治或立即送幼兒到醫(yī)院救治。如未及時救治活隱瞞情況造成幼兒傷害加劇或出現(xiàn)嚴重后果,幼兒所在班級老師按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處理。
五、責任追究:
1.對因教師教育不力、管理不力,造成幼兒輕微傷害事故,幼兒園給予嚴肅批評并在當月月考核中酌情扣分;如發(fā)生重大安全事故,進行全園通報批評,并且考核中扣分處理,教師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,年度考核不得評為“優(yōu)秀”。
2.如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,年度考核和職務評聘實行一票否決,經(jīng)辦公室討論后扣除部分考核獎。
3.對幼兒傷害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教師,幼兒園給予嚴肅批評,教師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,年度考核不得評為“優(yōu)秀”,幼兒園行政集體商議后,酌情扣除部分學期基本考核獎。
4.幼兒在幼兒園發(fā)生中毒癥狀,經(jīng)檢驗由食堂飯菜引發(fā),食堂管理人員和食堂臨時人員扣發(fā)當月考核獎,對食堂臨時人員中的責任人作辭退處理。
5.對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當事人,由上級行政部門調查處理,直接追究刑事責任。